丧偶儿媳欲以第一顺位继承公公遗产,将婆婆告到法院,法院判了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7-15 21:41:00
丈夫和公公相继去世后,儿媳小梅欲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公公遗产,亲属之间无法就财产分配问题达成一致,最终法庭相见。
7月15日,记者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最终法院对小梅的主张不予支持。但小梅的婚生女儿可代位继承其父亲应得的份额。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披露了此案基本案情。祝大爷与徐大妈育有一子大军、一女小英,儿子大军与小梅婚后育有一女小燕。2012年,大军因意外去世。2023年,祝大爷因病离世,此后徐大妈由女儿小英照顾。祝大爷名下财产有银行存款66万元、房产1套,以及单位发放的丧葬费6000元和抚恤金29000元。儿媳小梅认为,自己对公婆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应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遭其他继承人强烈反对。此后,儿媳小梅和孙女小燕将徐大妈及小英诉至法院,要求分割祝大爷的遗产。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祝大爷未立书面遗嘱,也无口头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66万元现金和房产属祝大爷与徐大妈夫妻共同财产,徐大妈先享有一半份额。徐大妈及女儿小英属第一顺位继承人;第一顺位继承人之一的大军先于祝大爷死亡,孙女小燕可代位继承大军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小梅作为丧偶儿媳,是否有权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参与继承,前提是应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法院认为,其对老人的照顾尚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尽了较多或主要赡养、扶养义务的情形,故不支持其主张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参与继承的诉请。
编辑:陈睿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