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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协议不可诉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2 23:49:42    

在行政诉讼中,以下类型的协议是不可诉的:

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

这类协议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

这类协议也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诉讼和解协议:

虽然诉讼和解协议本身通常不可诉,但如果协议中包含了限制当事人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条款,则该条款可能会被视为有效,从而限制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的起诉权。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政协议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例如行政机关不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变更或单方解除行政协议,那么这些协议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

综上所述,不可诉的协议主要包括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以及包含限制起诉权条款的诉讼和解协议。对于其他类型的行政协议,如果符合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则是可以提起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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