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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法治报·平安贵阳》丨【以案说法】为购房“假离婚” 弄假成真悔不当初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6-04 09:36:00    

在现实生活中,不少夫妻出于买房、避税、拆迁补偿、就业安置、躲避债务等原因,选择“假离婚”。其中不乏夫妻中的一方拿到离婚证后“弄假成真”,拒不复婚。那“假离婚”可以撤销或确认离婚无效吗?签订的离婚协议还算不算数?

近日,开阳法院楠木渡法庭窗口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法律知识的群众蒋某。据其讲述,蒋某与妻子系2020年登记结婚,2024年,双方为了买房少一些贷款利率,商量“假离婚”,遂草草签了一份离婚协议,拿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

但令人始料未及的是,蒋某妻子不愿复婚。蒋某不愿意离婚,且认为离婚协议内容对自己不公平,遂来到法庭咨询能否通过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确认双方是“假离婚”,恢复婚姻关系,并撤销离婚协议。法庭干警接待了该名群众,耐心听其讲述,安抚其情绪,并对其提出的问题给出了答复。

蒋某听完法庭干警答复后如梦初醒,表示回家后将会通过真情实意努力挽回另一半。

【法官提醒】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没有“假离婚”,经由民政部门登记解除了夫妻关系的就是真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到民政部门进行了离婚登记的,就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的解除,也就是说离婚不因双方虚假行为而无效,除非男女双方自愿复婚,否则是不可逆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的纠纷类型中,也没有确认“假离婚”之诉或撤销离婚之诉的情况。

同时,“假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一般对离婚双方具有约束力。根据《民法典》第1076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后,离婚协议即发生法律效力。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条款若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违法情形,一般对离婚双方具有约束力。若一方事后反悔主张离婚协议无效或要求撤销,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是“虚假意思表示”,即属于《民法典》第146条规定的情形。

但在实践中,法院通常认为办理离婚登记是严肃的法律行为,推定双方自愿,主张“假离婚”一方的举证难度极高,仅以“口头约定复婚”或“目的不真实”为由,缺乏书面证据是常见的败诉原因。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即使双方私下约定复婚后恢复原状,该约定也可能因对抗不了离婚协议的效力而无法执行,这意味着若一方拒绝复婚,另一方可能面临财产损失。另值得注意的是,离婚协议的内容会因为离婚行为的生效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不能以已解除夫妻关系、离婚协议有约定等为由逃避、推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贾华

通讯员 李厚成

编辑 王杏

二审 张谌

三审 黄丽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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