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电池进水,车主索赔2.6万被拒!只因这一关键疏忽→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5-15 12:32:00
随着新能源汽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新能源车险市场的问题日益凸显。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颇具典型意义的保险理赔纠纷案件,引发了广大车主和保险行业的关注:车主蒙肖云的新能源汽车电池进水产生高额修费用,因未及时报出险,保险公司免赔。
基本案情
车辆突发故障,高额维修费用成争议焦点
蒙肖云驾驶的新能源汽车,行驶证登记在妻子李苗苗名下。蒙肖云作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为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以及新能源汽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在内的商业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
在保险期限内,蒙肖云在驾驶途中,明显感到车辆动力大幅减弱。这一异常情况让他不敢掉以轻心,随即把车送往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进行检修,同时向保险公司报案。经检测,车辆需更换电池才能恢复正常运行,更换电池的维修费用高达2.6万余元。
蒙肖云认为,这笔费用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然而,保险公司拒绝赔付。无奈之下,蒙肖云将保险公司诉至钦北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电池更换费2.6万余元,以及车辆维修期间产生的租车费2.4万元、油费6000元。
电池组件大量进水,箱底损因难确定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诸多关键细节逐渐浮出水面。原来,保险公司接到蒙肖云申请理赔后,对案涉车辆电池组件的损失情况进行公估。公估报告指出,车辆动力减弱以及电池组件箱体底座固定结构出现锈迹,皆是由于电池组件内部大量进水且持续时间较长所导致的不良反应。经进一步调查发现,电池组件内部进水的根源在于箱体底部(外)遭受损坏后,车辆多次出现渗水现象。
法院查明,蒙肖云在车辆底盘,也就是电池组件箱体外底部产生一处较深且长的划痕时,未在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这一疏忽行为,直接导致事故发生时,车辆驾驶人当时的状态、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损失程度等一系列基本事实都难以查明,事故成因更是无法准确判定。
法院判决
钦北区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商业险条款中明确约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知晓保险事故发生后,若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保险人对于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情况除外。”此外,蒙肖云曾在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上签字,表明其已确认理解免责条款的具体内容。在庭审过程中,蒙肖云也明确表示对保险条款清楚知悉,且案涉车辆更换电池的2.6万余元费用并未真正支出。
保险合同作为明确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协议,双方都应当严格遵守各自的义务。蒙肖云虽然购买了车损商业险,但由于其未及时报案的重大过失行为,导致事故相关情况难以确定。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无需承担更换电池的损失赔偿责任。不过,在庭审期间,保险公司自愿赔偿蒙肖云电池外壳损失3000元,这一行为属于保险公司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置,法院予以认可。
至于蒙肖云主张的租车费用,商业险条款第24条规定:“被保险新能源汽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租车费用属于间接财产损失范畴,加之蒙肖云已确认理解免责条款,这足以表明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充分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免责事由成立。因此,法院对保险公司不应承担租车费用及油费的主张予以支持。
钦北区法院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向蒙肖云赔付损失3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在保险合同关系中,投保人的及时通知义务至关重要。新能源汽车车主在车辆出现异常状况,尤其是可能对关键部件如电池造成影响的情况时,必须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如实告知事故详情。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事故的性质、原因以及损失程度得以准确认定。反之,极有可能因自身的过失行为,导致部分损失无法获得相应赔偿。
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产品时,也应进一步加强对免责条款的解释与说明,切实保障投保人的知情权。
该案的判决结果为新能源汽车相关保险纠纷提供了典型范例,对车主和保险公司具有警示意义,双方均需规范自身行为。投保人应主动履行报险义务才能维护自身权益,保险公司亦需优化服务、提升条款透明度,减少理赔争议,共同维护健康的保险市场秩序。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